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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是否将五险一金排除在生活费之外?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五险一金不计入生活费。 据相关公开资料查询,《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不过,可能有人认为这是不可抗力的情况,所以员工不提供劳动力,公司也不需要支付工资。 支付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的80%作为生活费。

2019年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订草案解读

我省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和***居高不下。 其中,2015年1月至9月,全省发生工资支付举报投诉案件1.33万起,占全部举报投诉案件的59.6%。 全省因拖欠工资发生30人以上***398起,占30人以上***总数的74.3%。 尤其是在建筑领域,因拖欠工资引发的***、拖欠工资金额分别占总数的21.2%、39.5%、54.74%。

建筑业工人工资专户管理

工资支付与项目债务分开

草案加强了建筑领域拖欠工资管理机制的建立。 值得注意的是,它增加了建筑领域实行实名制就业制度、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和工资支付押金制度的规定。 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筑领域从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工资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根据草案规定,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将劳动工资和建设工程资金中的其他款项实行单独的银行账户管理,并在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工资支付账户用于支付工资。 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工资以外的其他用途。 不允许使用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不允许提取现金。 直到项目完成并被接受并且所有工资都结清后,该账户才可以关闭。 余额属于账户持有人。 。

此外,负责建设工程审批的部门在审核施工许可证申请时,应当将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落实工资支付押金作为实施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具体情况之一进行审核。建设资金。 未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工资支付押金未到位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 草案提出,在建筑领域实行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和工资支付押金制度,缩短工资支付周期。 以下是该规定的最新解释。

——建筑业职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实现工资支付与工程债务分离

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和***仍居高不下。 据统计,1月至9月,广东省共发生工资支付举报投诉案件1.33万件,占全部举报投诉案件的59.6%。 全省因拖欠工资发生30人以上***398起,占30人以上***总数的74.3%。 尤其是在建筑领域,因拖欠工资引发的***、拖欠工资总额分别占总数的21.2%、39.5%和54.74%。

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筑领域从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工资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草案还规定,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劳动工资和建设工程资金中的其他款项实行单独的银行账户管理,并在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工资支付账户用于支付工资。 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工资以外的其他用途。 不允许使用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不允许提取现金。 直到项目完成并被接受并且所有工资都结清后,该账户才可以关闭。 余额属于账户持有人。 。

此外,负责建设工程审批的部门在审核施工许可证申请时,应当将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落实工资支付押金作为实施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具体情况之一进行审核。建设资金。 未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工资支付押金未到位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建筑领域实行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押金制度,建设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合同并同意建设单位(含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设立职工工资支付专户,将职工工资和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将工资支付与工程款债务分开,避免因拖欠工程款***而拖欠工资,确保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从而达到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目的。

如果业主未结清工程款,施工方拖欠工资,如何保证工人工资? 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结算工程款,造成建设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垫付工资。职工工资,预支工资金额以未结算工程款为限。 此外,分包建筑工程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职工工资的,分包建筑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未结算的工程款金额内垫付职工工资,并部分冲减工程款。

——缩短工资支付周期。 逾期工资支付周期的,须支付50%以上的补偿金。

草案还适当缩短了工资支付周期。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约定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约定日期不得晚于工资支付周期结束后15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需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付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此,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解释,现行规定规定的工资支付期限比较宽泛,没有规定具体的工资支付日期。 因此,大多数用人单位,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般要到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工人一般要两个月才能拿到工资。 一旦拖欠工资,损失就会很大,处理也会变得更加困难。

草案还规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支付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拒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当限期支付;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支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停工停产工资也有保障,进一步明确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时工资如何结算?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且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多三十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超过1个的,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商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劳动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生活费支付至企业复工、恢复生产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为止。 另外,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的,依法清算后的财产优先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目前,用人单位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履行期限尚未届满。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原规定,不能认定为拖欠工资。 违法行为存在法律漏洞。

因此,草案规定,虽然工资支付周期尚未届满,但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相应工资,或者明确拒绝支付相应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表示,规定劳动保障监督执法迅速介入、及时处理,不等履约期满处理前。 对于涉嫌因拖欠工资实施犯罪的人员,还可以确保及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防止犯罪嫌疑人因法律漏洞逃避刑事责任制裁,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报酬权益。

此外,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管机制和应急机制。 地方级以上市人民***应当建立拖欠工资应急周转制度,更好地对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进行紧急救助。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靠前章 总则 靠前条 为了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级人民***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根据省级人民***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和工资指导线,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工资应当按时、足额、优先支付。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管机制和应急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工资支付监督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法支付工资的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通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下列事项:

(一)工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期限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的工资及支付方式;

(四)工资代扣代缴、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询问工资支付制度。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与职工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事宜进行集体协商,并依法签订集体协议。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期限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按任务完成情况计算工资的,可以按计件工资或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约定工资支付期限。 但支付期限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底或者考核期满时结算支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工资。 职工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工资,但必须出具委托书。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全额存入劳动者自己的账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提前支付最近的工作日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一次性结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扣缴的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扣缴的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但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扣除的理由和金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书面通知,不得扣除。 扣除补偿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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