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北京最低工资标准没有上调,依然沿用之前的最低工资标准。除了工资标准,大家最关心的就是工资支付问题。的确,如果只是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而企业不支付,那就白费了。那么北京的工资支付条例有哪些?第27条该怎么理解,《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废止了吗?下面就让小编通过案例来分析一下《北京工资支付条例》第27条,看看它是如何运用的。

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27条解析

《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工资按照双方约定的新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用。

【案例分析】

李某于2016年2月19***职某机械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2月19日至2019年2月18日,合同约定李某在生产车间担任工人,每月工资为6000元。

2018年3月31日,机械公司通过微信群向全体员工发送通知,称因公司合同问题,自4月1日起生产车间停工,全体车间工人进入待命状态,具体开始时间另行通知。待命期间,全体车间工人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正常缴纳。机械公司向李某支付了截至2018年3月底的工资,但此后一直未支付李某的工资。2018年8月12日,李某以欠薪为由向机械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要求机械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8月12日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以外的原因停工、停业的,应当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和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机械公司于2018年4月1日停止生产,应当支付李某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工资及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8月12日的基本生活费。机械公司拖欠李某工资,李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机械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法院最终判令机械公司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李某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的工资,同时判令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李某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8月12日的基本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废止了吗?

为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当《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后,《暂行工资制度规定》将被取代,《暂行工资支付条例》将被废止,至于什么时候发布实施,还要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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