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七类节假日工资支付标准汇总

(2016 年版)

1.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家根据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性的需要,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庆祝、休假的休息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劳动者休假;又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休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此外,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外,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300%的标准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同时,条例第二十六条还明确,在妇女节、青年节等一些公民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或者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2. 年假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工作强度,每年给予劳动者带薪连续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事项,2008年1月1日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以上10年以下的,享受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享受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日同等的工资收入,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

3. 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期间,劳动合同不能终止。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假期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医疗假期限为三个月;在同一单位工作五年以上的,医疗假期限为六个月。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医疗假期限为六个月;在同一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假期限为九个月;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假期限为十二个月;在同一单位工作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假期限为十八个月;在同一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医疗假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同时,《规定》第四条还明确,三个月的医疗假期限以六个月以内的累计病假时间计算;按照累计病假时间十二个月以内计算六个月;按照累计病假时间十五个月以内计算九个月;按照累计病假时间十八个月以内计算十二个月;按照累计病假时间二十四个月以内计算十八个月;按照累计病假时间三十个月以内计算二十四个月。

关于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用。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用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此外,《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规定支付规定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但是,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对医疗假工资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 事假

事假是指因个人事务或者其他私人原因请的假。

国家对事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尚无统一的规定,但《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支付劳动者事假期间的工资。

5. 女性工人的“三个阶段”

女职工“三期”是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另外,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应当享受生育津贴。关于生育津贴的标准,《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支付。

根据2016年3月23日实施的修改后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夫妻按照该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额外享受60天的产假,配偶享受15天的哺乳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6.婚丧假

婚丧假,是指职工结婚或者近亲属死亡,依法享受的假期。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职工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也规定,职工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关于婚丧假的期限,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婚丧假、旅游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结婚或者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根据具体情况,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以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目前,我国尚未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休假期间一般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2016年3月23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额外给予7天婚假,即目前辽宁省的婚假为10天。

7. 家庭假

探亲假是指职工在保留原有工作和工资的同时,与分居的配偶或父母团聚而不能在公共假日与父母团聚的假期。

关于职工探亲期间的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探亲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也对此作出相关规定。

那么,国家对于探亲假都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靠前,关于哪些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不与配偶共同生活在一起,又在法定节假日不能与配偶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规定的探望配偶的待遇;不与父亲或者母亲共同生活在一起,又在法定节假日不能与父亲或者母亲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规定的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如果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可以与父亲或者母亲团聚的,则不能享受本规定规定的探望父母的待遇。”

其次,关于探亲假的期限,《国务院职工探亲假待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为期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为期二十天。单位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休假,或者职工自愿每两年探望亲属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予一次探望假,为期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予一次探望假,为期二十天。”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节假日包括公众假期和法定节假日。

第三,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国家尚未对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是否享受探亲假作出规定,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自行决定是否制定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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