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本文件依据沪劳保(1995)83号 沪劳保(2000)14号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1、病假福利和病假工资标准: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6个月内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1、连续工作不满2年的,按工资的60%计算;
2、连续工作2年以上不满4年的,按工资的70%计算;
3、连续工作4年以上不满6年的,按工资的80%计算;
4、连续工作6年以上不满8年的,按工资的90%计算;
5、连续任职8年以上的,发给工资的100%。
疾病津贴标准:
职工因非因工受伤连续6个月以上的,企业应当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工资的40%计算;
2、工作满1年以上连续不满3年的,按工资的50%计算;
3、连续任职3年以上的,发给工资的60%。 注: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休假天数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 包含休息日和节假日的连续假期应排除在外。 职工的疾病或者非工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 员工病假或非工伤休假福利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40%的,按照公司月平均工资的40%补足,但不得高于员工原工资级,不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工资。 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补足为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 。 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津贴最低标准不包括职工应缴纳的养老金、医疗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制度工作日内病假日工资的计算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病假发生当月的发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岗位(岗位)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 谈判的结果应该是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的,节假日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所在岗位(岗位)正常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上述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11月1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福利最低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2000)14号
各有关委办、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为保障本市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的基本生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 一、企业在职工病假期间支付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补助费不得低于本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那一年的城市。 2.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津贴最低标准不包括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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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天请病假
病假工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相应病假工资计算系数】(日)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病假工资的计算依据: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岗位(岗位)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 谈判的结果应该是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的,节假日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所在岗位(岗位)正常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上述原则计算的节假日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
(2)病假工资对应的计算系数:
1、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不满6个月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又称病假工资):
(一)连续工作不满2年的,按工资的60%计算;
(二)工作满2年但连续不满4年的,按工资的70%计算;
(三)连续工作4年以上不满6年的,按工资的80%计算;
(四)连续工作6年以上不满8年的,按工资的90%计算;
(五)连续任职8年以上的,发给工资的100%。
2、员工患病或受伤连续6个月以上,请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企业将支付疾病救济金(又称病假工资):
(一)连续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工资的40%计算;
(二)工作满1年以上连续不满3年的,按工资的50%计算;
(三)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按工资的60%计算。
上述“个人工资”均是指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3)病假天数的计算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休假天数按照实际休假天数计算。 包含休息日和节假日的连续休假期应排除在外。
(四)病假工资上下限
1. 上限
(1)病假工资≤我的月工资÷21.75
(2)病假工资≤上年全市月平均工资(2012年:4692元)÷21.75
2. 下限
病假工资≧公司月平均工资×40%÷21.75≧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80%÷21.75
2. 每月病假
病假工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相应病假工资计算系数
病假工资上限和下限:
1. 上限
(1)病假工资≤本人月工资
(二)病假工资≤上年全市月平均工资(2012年:4692元)
2. 下限
病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40%≧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80%
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最低标准不包括职工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法律基础:
《关于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应当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助费。 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助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支付。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与工资折算的通知》
2、日工资与小时工资的换算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时,不排除国家规定的11个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换算为:
日薪:每月工资收入÷每月发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发薪天数×8小时)
每月发薪天数 = (365 天 - 104 天) ÷ 12 个月 = 21.75 天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1.病假福利
病假工资标准: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六个月以内的,企业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1、连续工作不满2年的,按工资的60%计算;
2、连续工作2年以上不满4年的,按工资的70%计算;
3、连续工作4年以上不满6年的,按工资的80%计算;
4、连续工作6年以上不满8年的,按工资的90%计算;
5、连续任职8年以上的,发给工资的100%。
疾病津贴标准: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连续6个月以上的,企业应当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工资的40%计算;
2、工作满1年以上连续不满3年的,按工资的50%计算;
3、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按工资的60%计算。
笔记: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休假天数按照实际休假天数计算。 包含休息日和节假日的连续休假期应排除在外。
职工的疾病或者非工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
员工病假或非工伤休假福利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40%的,按照公司月平均工资的40%补足,但不得高于员工原工资级,不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工资。 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补足为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 。
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津贴最低标准不包括职工应缴纳的养老金、医疗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制度工作日病假日工资的计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当月发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岗位(职位)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 谈判的结果应该是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的,节假日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所在岗位(岗位)正常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上述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