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2016年)
沪人社综合刊[2016]29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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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工资支付方式
为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及与之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依法设立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3、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四、企业通过银行支付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工资并办理签字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人代领工资。
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支付给职工工资的金额、项目、时间、姓名等进行书面记录,并留存备查。 无**司如何支付工资,都必须向工人提供工资清单。
六、企业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具体支付工资的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通过银行支付工资的,不得顺延支付; 直接支付工资的,应当预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职工,企业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标准预支工资,年终或者年终工资结算。评估周期到期。
七、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办理完毕后,企业应当全额支付职工工资。 双方对特殊情况另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从其约定。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企业应视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9、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工资的计算依据为员工岗位对应的正常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金、通勤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补贴、夏季高温补贴、加班工资和工资。其他特殊情况工资标准如下。
加班费和节假日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明确规定职工月工资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岗位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实际绩效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岗位对应的月工资按照职工岗位对应的实际绩效确定。 每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职工月工资,但集体合同(专项工资集体合同)规定了岗位对应月工资的,按照职工岗位对应月工资的规定执行。集体合同(具体工资集体合同)。 每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专项工资集体合同)均未规定职工月工资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职工工资(不含加班费)的70%确定正常出勤的月份。
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而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影响***的,经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后,可以在1个月内推迟支付职工工资。缓发工资的时间应当另行通知。 所有工人。
1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12、企业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按照约定支付职工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协议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当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职工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职工休息日工作,但无法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日工资、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企业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安排依法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计件单价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计件工资指标应当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企业,职工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视为已计工时。延期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 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企业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由企业安排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工作的劳动者,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妇女节、青年节等节日期间,部分公民放假时,公司对参加社会、企业组织的庆祝活动并照常工作的劳动者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假期恰逢休息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14、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发薪天数21.75计算; 小时工资的计算方法是日工资除以8小时。
十五、采取公共卫生防控措施时,疑似密切接触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经隔离观察消除的,企业应按正常工作处理,并支付工资。 /她在隔离观察期间。 薪水。
十六、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企业工作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七条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企业减少工资的,减少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因职工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不得支付职工工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九、企业破产时,所欠职工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支付顺序支付。
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克扣职工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扣留工资:
(一)缴纳个体劳动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缴纳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按照法院判决、裁定扣缴的赡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十一、企业无故克扣、拖欠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或者安排职工加班而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支付工资。在规定的期限内; 逾期未缴纳的,按照不低于应缴金额50%但不高于100%的比例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
22、职工因自身过错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求其赔偿并需要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金的,扣除金额不得超过职工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超过职工月工资的20%。 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企业原决定,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调解期间的费用。 、仲裁和诉讼期间。 薪水。 标准为员工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乘以停职月数。 双方均有责任的,按照责任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职工代表可以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制定本企业的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企业全体职工。
第二十六条 职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讼。 劳动者认为企业侵犯其工资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二十七、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同时废止。